新聞報導

昆蟲應用於食品與飼料之國外相關法規回顧

前言

禽、畜及水產為人類主要動物性蛋白質的來源,其傳統飼料來源需要如大豆、穀物及魚粉等來供應。氣候劇烈變遷影響作物種植 (IPPC Secretariat 2021) 及全球漁獲日漸枯竭,飼料價格日愈昂貴。因此研發替代來源成為必要的研究,而其中深具開發潛力的研究議題之一即為昆蟲。

歐盟

有關昆蟲食品方面,歐盟1997年訂定新穎食品規則 ((EC) 258/97),2003年修訂將基因改造食品自該範圍排除,並繼之以專屬法律加以管制,2015年11月新通過修正立法新穎食品規則 (EU) 2015/2283將昆蟲視為新穎食品 (novel food),依規定由業者提出昆蟲品種向歐盟執委會申請成為新穎食品,且將由歐盟食品安全局進行安全與風險評估。但部分歐盟成員國對不接受昆蟲屬於新穎食品的認定,因為其國內已經許可甚至已管理規範市場買賣及食用昆蟲,如丹麥、荷蘭、英國、芬蘭、比利時等國 (Reverberi 2018)。2018年2月法國公司SAS EAP Group 提出申請乾麵包蟲幼蟲 (dried Tenebrio molitor larva) 為新穎食品,2021年6月通過為歐盟第1件昆蟲食品 ((EU)2021/882),該食品可以整隻幼蟲或磨成粉狀利用。含該蟲食品之食物標籤須標示含該蟲並提醒食用該食品
可能會有如食用甲殼動物的過敏反應,或像碰到塵蟎的過敏反應。
歐盟對昆蟲相關產品的新修正規定中,要求凡是進口或經過歐盟,都需要提供由獸醫師簽署的健康證明 (health certificate),其內容需符合相關事項。目前允許製成飼料用昆蟲蛋白質之種類共七種,黑水虻、家蠅、麵包蟲、外米擬步行蟲、家蟋蟀、帶狀蟋蟀,以及牙買加蟋蟀。生產加工過的昆蟲或相關產品,不能供人類食用,僅供水產動物與毛皮用動物飼料用。

比利時

比利時聯邦食品安全局 (Federal Agency forthe Safety of the Food Chain) 已經制定特別條例管理食用昆蟲,公告十種昆蟲作為可食用昆蟲,但卻不允許從非歐盟地區進口食用昆蟲 。

德國

配合歐盟決定,昆蟲或昆蟲的其他部分都為新穎食品,不能在德國販售,直到通過歐盟新穎食品批准。

美國
 
美國食品及飼料主管機關為食品藥物管理局 (U.S.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 FDA),生產食品或飼料工廠需登記管理。對新穎食品相對極少規範,新穎食品上市前沒有法律需求規範。食用昆蟲如被考慮成食品添加劑,依據美國聯邦食品藥物和化妝品法案,食品添加劑應受上市前審查及FDA批准才能上市,除非屬於GRAS (generally recognized as safe)物質則免審查上市。一個公司如將食用昆蟲直接上市,則風險責任需自負。如申請為GRAS物質,費用昂貴。缺乏聯邦政府管理規則導致各州間管理食用昆蟲不一致,各個城市間有的接受有的則不行。所有昆蟲產品必須標示所含之昆蟲普通名、學名及潛在食用甲殼類可能發生過敏的警語。另外如以昆蟲為動 物飼料,FDA管理動物飼料類同以昆蟲為食品管理方式。


加拿大

加拿大衛生部 (Health Canada) 已將家蠶、家蟋蟀、麵包蟲列為非新穎食品,昆蟲食品如在市場販售, 其必須符合同如其他上市食品一樣的食品安全衛生標準。以昆蟲為寵物食品已在市場上販售,但以昆蟲為動物飼料需要上市前註冊授權,黑水虻2016年已被授權為肉雞新穎昆蟲飼料。在墨西哥食用野外採集的昆蟲是一件很普遍的現象,一般說來食用昆蟲貿易及其市場缺乏管理。當在栽種玉米、豆子或苜蓿田捕捉蝗蟲作為食品或動物飼料被認為是一種非正式的蟲害管理手段,但有些地方基於健康因素已避免捕捉食用轉基因作物的昆蟲。某些州如Oaxaca提議以農場飼養昆蟲,但昆蟲農場如同一般動物農場管理規則管理。昆蟲食品已在市場販售,主要為採集昆蟲來源。有機昆蟲受到管制,轉基因食品受監管,無新穎食品監督。現有食品管理規範落後國內每日採集及食用昆蟲現象,為永續從田間採集或農場飼養昆蟲,急需立定管理規則。

澳洲及紐西蘭

昆蟲食品已在市場販售,在澳洲許多昆蟲都有被原住民食用的傳統,而養殖昆蟲供商業用途則才剛開始。依據澳大利亞及紐西蘭食品標準(FSANZ)新穎食品諮詢委員會(ACNF) 認定大麥蟲、麵包蟲、家蟋蟀被認為是非傳統食品但也非新穎食品,這意味著他們只要遵守常規食品標準規範 (Food Standards Code),免於上市前批准要求。飼料原料一般不需要註冊,至於以昆蟲為原料的動物飼料目前僅能餵飼家禽、水產養殖、精選的寵物食品,不能供反芻動物食用 。

中國

在中國已有許多可食用的昆蟲種類在傳統上被食用,昆蟲食品已在市場販售,另昆蟲傳統也已用於醫藥及健康食品。2014年衛生部已將蠶蛹列為食品。雖然沒有關於食用昆蟲的全國性法律或標準,但有地方已建立當地標準。例如2016年廣西壯族自治區製定了食用冷凍新鮮蠶蛹食品安全地方標準 ,這些標準規定了食用冷凍蠶蛹生產的衛生要求、加工、運輸和儲存以及食品標籤和檢查蠶蛹的方法。新穎食品法規適用於普通食品,新的飼料原料需要授權 。

泰國

在泰國,食用昆蟲屬於食品法屬於一般法,管理食物品質和完整。食品和藥品管理局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 隸屬公共衛生部 (Ministry of Public Health) 是主要的權威機構負責管理昆蟲生產和消費。2017 年,泰國農業部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轄下國家農產品暨食品標準局(ACFS)發佈蟋蟀飼養指南。資料包含有關農民如何在正確的標準下,安全有效的利用加工設備飼養蟋蟀。另一套指導方針是在2012年,它提供了養家蠶的指導及絲綢生產。

馬來西亞

以昆蟲為食品及飼料已在市場販售,但無特別法律針對昆蟲食品管理。依據食品法 (Food Act 1983) 定義動物包括馴養或其他方式獲得的四足動物、鳥類、 魚類、爬行動物或昆蟲之全部或部分可供人類食用。另外飼料法也無明確針對以昆蟲 為飼料的規範,但定義飼料是指任何單一或多種材料, 無論是加工、半加工或未加工的,旨在餵養動物。

韓國

韓國積極發展昆蟲產業,於2010發布昆蟲產業培育和支持法案。該法案的目的不僅為了增加養殖戶家庭收入及國家經濟健康發展,也有利於培養人民的情感和支持昆蟲產業,形成發展的基礎和支持促進對昆蟲生態的認識。法案定義昆蟲種類為鍬形蟲、獨角仙、螢火蟲、黑色指突水虻 (Ptecticus tenebrifer)、金龜子、熊蜂及其他農林畜產食品部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Food and Rural Affairs, MAFRA) 規定的種類。 2020年7月農林畜產食品部已將15種昆蟲合法登記為“家畜”。此外食品醫藥品安全處也將獨角仙幼蟲、蜜蜂、家蠶、黃斑黑蟋蟀、日本稻蝗、昆蟲應用於食用與白點花金龜幼蟲、麵包蟲幼 蟲及大麥蟲幼蟲等9種昆蟲在韓國食品法典 (Korean Food Code) 中註冊為一般食品成分。

台灣

我國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彙集經評估食用安全性之非傳統供食原料而訂定 之「可供食品使用原料彙整一覽表」內有關「昆蟲及 其來源製取之原料」列出包括紅蚯蚓、蜂蛹、蠶蛹、擬黑多 刺蟻,以及昆蟲衍生食品花粉、 蜂王乳、蜂蜜、蜂膠、蜂膠樹脂、蜂蠟及蠶絲蛋白等物質。而目前在一些餐廳或是夜市攤販仍偶見昆蟲料理,例如蜂蛹炒蛋、香酥蟋蟀、酥炸金蟬等。臺灣目前也已有民間企業對於食用昆蟲進行養殖量產,例如黑水虻或是黃金水虻 (Ptecticus aurifer) 的幼蟲做為動物性蛋白來源,有公司標榜適用於各種烹飪供人食用且經SGS檢驗確認無沙門氏菌及大腸桿菌。另外也有養殖食用昆蟲的企業 在太陽能屋頂下除了栽培安心農產品外,還以設施養殖黃斑黑蟋蟀,並製成蟋蟀料理及蟋蟀餅乾等產品。從食品原料一覽表可看出蟋蟀及黑水虻幼蟲皆未被納入「可供食品使用原料彙整一覽表」蟋蟀及黑水虻幼蟲在台灣是否可歸類為傳統食品大有問題,因此出現是否可食用的法律問題,未來若世界食用昆蟲趨勢普及,為符合食用昆蟲產業變化及食品安全,政府似乎應提前部署。我國飼料管理法於1973年1月12日公告,最近於2015年2月4日公佈修正。第一條說明為保持飼料品質之水準,促進畜牧及水產養殖事業之發展,以維護國民健康,特制定本法。其中畜牧及水產養殖不適用非供食用之動物 (如競賽、實驗、觀賞或伴侶動物) 及寵物 (犬、貓) ,上述動物屬動物保護法管理。飼料管理法飼料類別分為4類,1. 植物性飼料:植物、植物產品或其加工品。 2. 動物性飼料:動物、動物產品或其加工品。3. 補助飼料:礦物質、維生素、胺基酸或其加工品。4. 配合飼料:兩種以上之飼料調配製成品。2015年12月2日訂定「可供給家畜、家禽、水產動物之飼料參考物質表」為正面表列,2019年12月26日公告修正,其中動物性飼料2.9含蠶蛹、蜂蛹、蠅蛆、蚯蚓、麵包蟲、大麥蟲、孑孓、絲蚯蚓、紅蟲、蝗蟲,參考物質例如:麵包蟲/麥皮蟲/麵包蟲粉、大麥蟲/超級麥皮蟲、蚯蚓粉等。其中修法重點:刪除原2.9「水虻」項目,增列2.10「水虻粉」 項目為限以1. 植物性飼料餵養所長成之蟲體製成者。而一個飼料或飼料添加物工廠之設立,除應符合飼料或飼料添加物工廠設廠標準,並依法辦理工廠登記外,尚需辦理飼料或飼料添加物製造登記證才是合法生產製造。

結語

歐盟為防止狂牛症藉由飼養昆蟲進行傳播,限定昆蟲蛋白只能以植物性基質及10種限定動物性原料為主要昆蟲餵養食料,並禁止使用糞便、廚餘及其他廢棄物養殖,同時也僅能供水產動物與毛皮用動物的飼料使用。而國內2019年12月26日公告修正「可供給家畜、家禽、水產動物之飼料參考物質表」,其中增列2.10「水虻粉」項目,限以植物性飼料餵養所長成之蟲體製成者。由上述2個例子得知,如以昆蟲為食品或飼料,其源頭餵飼昆蟲之食物即需注重安全性。昆蟲具有食品及替代飼料的潛力,但除大量生產降低成本外,產品安全是首要條件,而產品安全需要建立在法律基礎上,然而目前各國間有關以昆蟲為食品或飼料的管理規則變異極大。雖各國狀況不盡相同,但明確的管理規則才能使生產廠商有所遵循,如歐盟2015年將昆蟲視為新穎食品,2018年法國公司提出申請乾麵包蟲幼蟲為新穎食品,2021 年6月通過為歐盟第 1 件昆蟲食品,在法規及明確科學審查制度下,使民眾瞭解狀況,吃的放心。
 

資料來源 : https://scholars.tari.gov.tw/bitstream/123456789/16219/1/no234-4.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