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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供給家畜、家禽、水產動物之飼料」第二點修正 草案總說明


依飼料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本法所稱飼料,指經中 央主管機關公告,可供給家畜、家禽、水產動物營養或促進健康成長之食料。 本公告係依據本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辦理,其中 2.10 水虻粉原於一○八年十 二月二十六日,為配合強化黑水虻作為飼料原料之管理,限制其需以本公告 1.植物性飼料餵養,並加工製成蟲粉後,始得作為動物性飼料原料之使用,現 為配合相關產業之發展,增列水虻乾為動物性飼料,並增列水虻乾(粉)之 水分含量、餵養基質種類及使用於特定動物等條件,以符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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